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1〕46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1998年国家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领导,做了大量的工作,保证了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经过三年多的改革,保护了农民利益,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有效地遏制了粮食企业的亏损;特别是粮食总量连续几年供大于求,库存增加,粮价稳定,为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国企改革和社会安定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在粮食生产和流通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粮食种植结构调整步伐不快,适应市场的优质粮食比例不高;粮食企业改革滞后,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等。为了适应我国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和加入WTO的新形势,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情、省情的粮食流通体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制定我省实施意见如下:
一、调整粮食收购保护价范围,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
(一)冬小麦继续实行收购保护价政策和定购制度,全省小麦定购(含农业税征粮)维持4亿公斤不变。冬小麦产区的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粮改政策,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随行就市收购粮食。认真贯彻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冬小麦产区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增加农民收入。经批准入市收购冬小麦的企业,收购价格不得低于保护价。
(二)从2001年新粮上市起,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玉米定购(含农业税征粮)任务同时取消。全省除冬小麦以外的粮食品种的生产和流通主要依靠市场调节,实行随行就市、多渠道收购和经营的政策,实现购销市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发挥设施、信息等优势,积极开展玉米和杂粮品种的购销。
(三)实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入库时,可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但不得代扣农业税以外的任何税费。不实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在收购时一律不准代扣代缴农业税和其它任何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