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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法制建设,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
  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确保《纲要》的落实,要抓紧进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和落实工作,尽快制定并颁布《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管理办法》,修改《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使生态环境保护步入法制轨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违法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四)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
  要积极协调和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在省确定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监管区域的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辖区的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监管区域,形成上下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的能力建设,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应实行例行监测。要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的责任制落到实处。
  (五)重视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水平。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编制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合理地划定生态功能区域,明确区域、地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重点及主要对策措施,为全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提供科学决策依据。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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