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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3、开展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立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1999〕247号),加强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试点工作,在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较好的地方新建10个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加大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力度。加强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农业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积极开发和推广以沼气、秸秆气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狠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新、改、扩建的大、中型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控制氮肥、磷肥施用量。加强地膜回收管理,提倡使用可降解地膜。积极开发和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创建优质品牌,实行特殊保护。大力改良草场,实施种草养畜富民工程。推行舍饲圈养,提倡集约经营,禁烧秸秆,推广秸秆过腹还田和综合利用。
  四、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一)实施行政领导目标责任制,实行规划指标的定量考核
  为加强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导组,组织协调全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市(地)、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要建立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在制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影响问题。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清楚、工作落实,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实行生态环境质量主要指标年公报制度。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点就是要全面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把“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不合理活动导致的生态破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和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清醒认识到我省生态环境的现状,增强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尤其要增强各级领导的使命感。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表彰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为保护和改善我省的生态环境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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