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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森林草地资源开发,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关帝、管涔、太行、太岳、吕梁、中条、黑茶、五台、杨树等九大林区划定禁垦区、禁伐区和禁牧区,严禁在国家和省划定的森林生态公益林区采伐林木、毁林开垦。对毁林、毁草开垦的耕地和造成的废弃地,要限期退耕还林还草,大力推广适合于当地生态环境的优良树种。加强野生生物资源开发管理,逐步划定准采区,规范采挖方式,严禁乱采滥挖。坚决制止滥挖具有水土保持和固沙作用的各类野生植物。严厉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严格限制捕杀、采集和销售益虫、益鸟、益兽,鼓励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育。
  5、加强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定《山西省旅游景区环境保护定量考核办法》,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合理设计旅游线路,使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特别要加强地质遗迹、自然遗迹景观、景点的科学保护和开发利用,禁止在省级以上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国家3A级以上旅游区(点)内建设各类经济开发区,避免旅游景区景点的城镇化开发建设。严格限制索道等旅游设施的建设规模与数量,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设施,要限期拆除。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
  (三)对生态良好地区实施积极性保护
  1、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区域,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保证这些区域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被破坏。自然保护区内严禁新、改、扩建工业项目,严格审批非保护性设施建设,对已有的工业项目要逐步搬迁。要进行自然保护区资源调查和编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在物种丰富、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方和地质遗迹分布区,应抓紧抢建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
  2、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园林、规划、城建、环保等部门,要搞好以城市为中心的园林、公园、湖泊、游园、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和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重视垃圾场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运城、晋中、朔州、临汾、忻州等城市要确保一定比例的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加强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坪的建设与城市山体、水体的保护,大力推广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的绿化和美化。到2005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25%,人均公共绿地增加1-2平方米。在县区、乡镇继续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和工业污染源治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和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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