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停止一切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严格控制人口增长,转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对已经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要结合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措施,认真组织重建与恢复,尽快遏制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
(二)对重点资源开发区实施强制性保护
加强对河流、湖泊、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滩涂等重要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矿山开发及城市建设,大范围农业综合开发,在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国家3A级以上旅游区(点)内的建设项目等资源开发项目必须执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开采矿产资源以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查单位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全流域统筹兼顾,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限制建设高耗水建设项目。水利部门要依法加强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划定禁采区,对不合理的抽水设施进行清理,防止出现大面积的地下漏斗和地表渗漏。对地下水超采区域,要认真进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保护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110号)的规定,合理控制地下水开采,做到采补平衡。对于擅自围垦填占的河道,要限期退耕还水。加强对晋祠、兰村、娘子关、辛安、神头、郭庄、古堆、柳林、延河、三姑、坪上、马圈、天桥、洪山、龙子祠、霍泉、水神堂、城头会、雷鸣寺等19处岩溶大泉和62座大中型水库水环境的保护。加大主要河流(汾河、沁河、涑水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桃河)的治理力度,整顿沿岸的采矿秩序,确保环境安全。规范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口管理制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和建制镇的污水平均处理率不低于50%,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防止工业、生活等污水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2、土地资源开发要依法严格执行报批和补偿制度。加强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施工、生产过程用地的生态环境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生态用地,同时禁止任何未经审批的开垦,对25°以上的坡耕地按照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保护好地质生态环境,避免或减轻灾害损失。
3、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取土。矿产资源开发必须按照规划严格管理,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已造成破坏的,开发者必须限期恢复,已停产的矿山必须及时做好土地复垦。对晋陕蒙资源开发区、引黄工程沿线、小浪底水库周边区、孝义铝矿、平朔露天煤矿、阳泉、大同、太原西山、古交、潞安、晋城和离柳煤矿等重点资源开采区,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防止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对已破坏地区,要强制性地完成生态环境的恢复或修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