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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1、总体目标
  遏制生态环境破坏趋势,减轻自然灾害,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维护我省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近期目标
  到2010年,基本遏制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抓紧建设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重点生态恢复示范区,力争使我省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洪水调蓄区、生物多样性集中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防风固沙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得到保护与恢复;在切实抓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同时,抓紧抢建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使各类良好自然生态系统及重要物种集中区得到有效保护。建立适应于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体系。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都能遵循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同时搞好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农村和城镇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全省部分地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3、远期目标
  到2030年,全面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重要生态功能区、物种丰富区和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破坏恢复治理率达到60%;全省50%的县(市、区)实现生态良性循环;30%以上的城市达到国家生态城市和园林城市标准;基本实现全省城乡环境清洁和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经济与生态“双赢”的局面。
  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一)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抢救性保护
  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有利于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在对我省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应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特别要把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洪水调蓄区、重要湿地分布区、生物多样性集中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防风固沙区、农田保护区纳入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范围。吕梁山严重水土流失区、小浪底水库周边区域、环京津晋北风沙防治区、汾河源头、海河各主要支流源头区、三川河源头、湫水河源头、沁河源头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要严加保护,并逐步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
  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我省境内的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委派机构进行管理。跨市(地)的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批建后,分地区按属地进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以维护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为重点,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有力措施,实施抢救性保护,要把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计划、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保护与建设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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