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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对市地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五、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确保新的财政体制顺利实施
  (一)进一步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积极培植财源,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加强税收征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发展。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确保各项收入按新体制规定的级次及时足额入库,防止收入流失和级次混淆,做到依法征税和应收尽收。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减免税收必须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执行,严禁自行出台减、免、缓征中央、省、市地共享税收和其他应缴财政收入的政策。
  (二)坚决清理和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财政供养人员过多是我省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各市地、县要认真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保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紧急通知》(晋办发〔2001〕23号)要求,结合县级机构改革,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责成组织、编办、人事等部门对各类财政供养人员进行一次认真的核实清查,对临时人员、代课教师、合同制人员以及不合理调入、录用人员等,要一律实行清理清退,由编办、人事等部门将清退任务下达到各单位,单位负责落实到人头,限期完成。今后,凡财政供养人员超过省核定的合理增长水平的县,要追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财政在计算转移支付时对超过部分一律不予承认,并要减少其他方面的专项拨款。
  (三)编制部门预算,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编制部门预算是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各市地要参照中央和省级部门预算改革的作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2002年市地级财政要对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实行部门预算,并为扩大部门预算改革范围做好准备,有条件的市地可以在县级财政进计部门预算改革试点。同时,要结合部门预算改革,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综合预算等预算管理改革,不断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工资专户和统一发放工资制度,保证公教人员基本工资发放。凡自有财力不能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公教人员基本工资的困难县,均应建立工资专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可统筹安排的收入和资金要全部纳入工资专户,省财政对县级的调整工资补助及一般转移支付补助,要按照进度直拨到有关县工资专户。同时,各级财政都要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按照“单位如实编报,编制部门核准编制和实有人数,组织、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制度,确保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附:列入省级营业税范围的银行、保险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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