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地财政固定收入: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3、中央、省、市地共享收入:增值税,按75%、8.75%、16.25%分享;个人所得税(包括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中央下划的跨省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按50%、17.5%、32.5%分享。根据中央统一规定执行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分享比例由各级财政负担。
4、省与市地共享收入:营业税(不含银行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的使用税等3个税种,省分享比例为35%,市地分享比例为65%。
上述收入范围的划分,在执行中如遇国家调整税种和预算收入级次,另行规定。
(四)建立省对困难县转移支付保障制度,对中央财政按1:0.3系数返还我省的“两税”增量,按各地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长率的0.195返还市地,省级集中0.105,全部用于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
(五)将省级科技三项费及支援农业生产支出(不含农业综合开发支出)中的部分固定专项支出下放市地管理。
(六)取消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晋城市、朔州市、晋中市按老体制递增上解办法,改为以2001年应上解额定额上解。
三、体制返还收入的确定
以2001年有关收入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计算中央、省下放市地的收入和市地上划中央、省的收入,市地上划收入超过下划市地收入的部分,由省财政定额返还市地财政。2002年及其以后年度,如市地上划收入达不到2001年基数,相应扣减省对市地的体制学收入。
四、关于各市地对所属县(市、区)的财政体制调整问题
各市地要根据省对市地财政体制调整情况,调整对所属县(市、区)的财政体制,其基本原则一是收入的划分要有利于调动县级增收积极性,有利于加强收入征管;二是以确保县级基本工资发放为首要目标,从市地本级和人均财力水平较高的县尽力筹措部分资金,增加困难县的支出基数;三是收入增量的分配要合理、规范,省对市地按1:0.195系数返还的“两税”增量,市地本级不再集中,原体制上解县也应实行定额上解。各市地对所属县(市、区)体制调整结果要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