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对市地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对市地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晋政发〔2001〕44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地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困难县的基本开支需要,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在基本维持现行省与市地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调整省对市地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
  (一)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二)现行省对市地财力分配格局不变,维持市地既得利益,只对部分收入增量的分配进行调整。
  (三)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适当扩大省与市地共享收入范围,提高省本级收入占我省收入的比重,逐步建立起与事权划分相适应的省级收入增长机制,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加大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进一步明晰省与市地财政收入范围,统一各项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防止收入流失和级次混淆。
  (五)规范市地体制上解收入办法;适当扩大市地财政安排生产性支出的自主权。
  二、调整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流转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即现行省级增值税(25%部分,下同)、营业税、资源税及企业所得税收入,只保留人民银行及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其余收入均下放市地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决定,中央企业所得税(不含跨省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及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也按属地原则下放市地管理。
  (二)将耕地占用税及基金预算收入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由省与市地按比例分享改为市地固定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仍按现行规定实行中央、省、市地按比例分享。
  (三)将全省一般预算收入划分为省级固定收入、市地固定收入、中央、省、市地共享收入和省与市地共享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1、省级财政固定收入:人民银行及国有商业银行、保险企业营业税(具体企业名单附后),中央下划的跨省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50%部分),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