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变更出口菱镁矿加工产品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9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菱镁行业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并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代征镁资源保护费的函》(辽政办〔2000〕3号)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辽宁省人民政府镁资源保护办公室于2000年11月25日共同制定的《辽宁省镁资源保护费征收工作细则》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辽宁省境内用菱镁矿石加工出口并使用出口配额的菱镁产品征收镁资源保护费的标准变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镁资源保护费标准由原100元/吨提高到190元/吨(其中菱镁矿石30元/ 吨不变)。
二、对镁资源保护费的征收渠道、征收范围、征收程序不变。
三、出口企业经销辽宁省境外企业生产的镁产品管理办法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