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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二、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下列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三、各级公安机关在组织开展“秋风战役”行动中要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紧密配合,协同作战,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工商部门移交的犯罪线索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有关查处情况。要以重点案件和重点区域为主战场,专案侦办与清查、取缔工作相结合集中突破台湾华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源伟业电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兴田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三起大要案件,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市场巡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苗头、线索或接到的举报,应及时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发现以“提供再就业”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欺骗手段将他人骗往异地,并诱导、胁迫其从事传销、变相传销,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异地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案件,依法查处或移送公安机关后,应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送当事人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该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调查,如发现当事人有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应及时予以查处或通知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外经贸等部门强化监督,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要全面清查《通知》发布后已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从严查处。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流动人员及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线索,要配合工商部门及时查处。要强化对礼堂、电影院、酒店、茶座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防止传销组织者利用公开场所从事传销的培训、“授课”等活动。严格房屋租赁制度,对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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