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公安厅关于
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154号 2001年12月15日)
各省、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工商局、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事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80号文件要求,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工商、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密配合,协同作战,经贸、外经贸、民政等其他有关部门也要主动配合与协助,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省工商局、省公安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周密部署,积极行动,有效地打击了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严厉查处了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案件,一批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一些地区有所抬头,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从原来的“传商品”演变成“传人头”,并不断变换手法,更具欺骗性;二是利用互联网、股票期权等新形式进行传销,更具隐蔽性;三是少数转变销售方式的转型企业销售行为不规范,并引起一些企业竞相仿效;四是参与传销的人员复杂,一些不法分子、黑恶势力成员利用传销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所有这些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都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危害。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10月30日发出了《关于
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再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专项整治行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严厉打击我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与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和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动力营销”、“加盟连锁”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严厉打击跨地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彻查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