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152号 2001年12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二00一年十一月)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直接关系到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自199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越权擅自批准建设加油站,造成重复建设,加剧了恶性竞争,破坏了清理整顿成果。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国办发〔2001〕72号),对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对象和措施
(一)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规范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二)未经省级经贸委(此前为省石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
(三)对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加油机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经整顿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省、市经贸委要会同工商、质监、物价、建设、消防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加油站进行质量、计量、物价、消防检查。
(四)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对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要求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