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和引导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创业。鼓励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农业科技企业,离岗期间3年内身份和职级不变,保留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视同在职人员办理,期满后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性服务,也可以参加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的竞争上岗。对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在职称评定中要注重实绩,成绩突出的可破格评定。对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农技推广人员申报的各项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立项,择优扶持;申报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科技示范园区、良种繁育等科技项目,优先予以支持,效果显著的,予以重点支持。农技推广人员以高新农业技术成果入股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其职务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以达到合同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40%的股权奖励。以科技成果参与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实施的,经有权部门评估后,可给予不高于50%的技术入股,并参与项目的收益分配,保护其合法收入。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机构,转制后至2003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创建的农业经营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免征营业税。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
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是新时期加强农业的重要措施和紧迫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当前,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理清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思路,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稳定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和队伍,放开搞活经营性服务,真正创新机制,强化服务。要搞好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工作责任制,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要增加对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经费投入,改进经费使用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农业、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科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农业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强对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的考核,加强对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管理工作,保障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健全发展。财政部门要确保农技人员应有的待遇,将公益性推广事业经费纳入预算,以项目形式支持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发展。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在农业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和奖励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