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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三)稳定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技术骨干。在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中,要采取切实措施,稳定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确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法律规定的80%的比例。
  (四)稳定和增加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经费投入。对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在稳定机构、定编人员的基础上,要切实落实经费投入渠道,按照现行财政负担体制,将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和推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现有经费不减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增加投入。
  (五)坚决防止挤占平调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资产。经过多年的建设,我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有了一定的基础,这些办公楼、实验室、试验示范基地、培训教室、仓库等资产是农业部门多年建设积累下来的,是农技推广服务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和平调,已经挤占平调的要尽快归还。同时,要增加投入,逐步改善基层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的为农服务手段和条件。
  (六)积极推进乡镇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的改革创新。在稳定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和队伍的基础上,要积极推进其内部机制改革创新,增强农技推广服务队伍的活力。要大力清退各类非专业技术人员,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切实保障退休和提前离岗农技人员的待遇。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争上岗,按国家规定逐步建立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工作绩效开放式考核评价制度,调动农技推广服务人员进村入户推广农业技术的积极性。采取“按岗定酬,按绩取酬,以岗位定工资,按业绩定津贴”的分配制度。加强农技推广服务部门与农户、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研院校间的联系,形成公益性机构服务、企业服务、农民服务相结合的新型推广服务机制。
   四、放开搞活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积极鼓励农技人员创业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开展经营性服务。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限制的项目外,要全面放开种子(苗)、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放开农产品市场信息、农产品加工与流通、技术咨询服务等所有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经营性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利用原农技推广服务部门的设备、设施,以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市场运作,参与市场竞争,发展农技服务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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