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在农业发展的新阶段,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必须正确处理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关系,以改革促稳定,以创新求发展,依法稳定和加强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队伍,放开搞活经营性服务,建立起以农技推广事业单位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企业等为重要力量,国家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综合性服务与专业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
各地要按照这一指导思想,积极推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改革创新,稳定公益性,放活经营性,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这一体系要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培育农业主导产业、区域特色产业的要求,成为承担公益性职能的服务队伍;通过组建股份制农业科技企业、农产品销售公司或专业协会等,发展经营性服务,切实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全过程综合服务。
三、切实稳定和加强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队伍建设
各地要科学界定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的职能范围,合理设置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通过加强管理和推进改革创新,加快职能转变,提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植物病虫草害预测预报与防治,动植物防疫检疫,护林防火,农业市场信息等公益性服务。各地要以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依法稳定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和队伍。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事业性质。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是国家设在基层的事业单位,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中,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可以将设置过多、过散的农技推广服务单位归并成综合性的“农技推广服务中心”,但不允许改变其事业单位性质,不得转为企业。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具体设置,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由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在8个机构总数以内,统筹规划,自主确定。对动物防疫检疫等个别特殊性行业可以考虑独立设站。为做到事企分开,要将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中的经营性服务职能逐步剥离出来,人员相应分离,切实精简机构和人员。
(二)进一步理顺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管理体制。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人员分流的意见》(苏办发[2001]8号)规定,对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实行党组织属地管理,行政、业务受乡镇政府、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