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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失效]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接到鉴证委托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向委托方出具《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二)价格鉴证的原则、依据及鉴证方法和过程要述;
  (三)价格鉴证结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五)价格鉴证人员签名,价格鉴证机构盖章。
  委托时对价格鉴证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一般应在七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依法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可以作为认定价格、确定损失、收缴税费、办理产权登记过户及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实行复核裁定制度。对市、县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由委托方向省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申请;对省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或复核裁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由委托方向国家价格鉴证机构提出最终复核裁定申请。
  如果价格鉴证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委托方需要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提出补充鉴证或重新鉴证的,可以在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申请。
  涉案财产当事人或与涉案财产有关的其他机构,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或因价格鉴证事项发生变化需要提出补充鉴证或重新鉴证的,可以在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委托方提出申请。
  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委托方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出具结论,并书面告知委托方。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鉴证机构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并按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支出的规定管理。
  其他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费用,由委托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可以由委托方根据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或者由委托方通知当事人直接支付。价格鉴证机构收取的价格鉴证费用,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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