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招生选拔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小学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中学部分学科实行开卷考试,重视实验操作能力考查。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结果公开排队,不得向社会公布“高考状元”。改革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探索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考试与选拔方式。对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取得突出成绩及在体育、艺术等方面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实行单独考试录取或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21、加大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步推进,注重实效,利用广播、电视、因特网、卫星通讯等多种方式实施“校校通”工程,逐步形成全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网络体系。各地要逐步为学校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和我国卫星教育节目的接收设备。有条件地区要实现学校与互联网的连接。到2005年,全省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要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鼓励开发、建设共享的中小学教育资源库。
22、各地要重视常规实验教学,切实加强中小学实验室、语音室、微机室、图书馆(室)及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并充分向师生开放。乡镇中小学可建立中心实验室、图书馆等,辐射周边学校。到2005年,全省基本实现中小学普及实验教学县的目标。
23、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六、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发展社会力量办学
24、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途径发展基础教育特别是非义务阶段教育。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中小学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征地、基建项目审批、经费筹措等方面要为社会力量办学提供优惠政策和宽松环境。
对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方面按有关政策和规定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政府对办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奖励学校举办者。
25、积极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和可能,分离的学校要落实办学经费,安排好在编教师,确保校产不流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支持企业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
26、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公办学校体系改革试验。中小学校可采用“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发展基础教育。有条件的学校特别是高中和寄宿制学校要逐步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中小学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按民办学校运行机制进行改革试验。
七、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