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管理权限范围内,根据中央与省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师范院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分配。中小学教职工县内调动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际调动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编制标准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市级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提出的编制标准和我省的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报省政府核准;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今年完成全省在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2002年开展面向社会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全面转入制度化。要严把教师进口关,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同时注意吸收非师范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育工作。
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从2002年起,我省中小学全面推行“四制”(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改革,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形成择优上岗的竞争机制。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清理代课教师,精简、压缩中小学非教学人员。
建立教师交流制度。鼓励城镇教师轮流到农村学校、骨干教师轮流到薄弱学校任教。城镇中小学教师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满一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凡到县以下贫困、边远乡村中小学任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户口可以落在县城,见习期间享受转正后的工资待遇。凡到贫困边远地区任教的教师,增发一定津贴。教师交流的实施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
18、改革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实行校长任期制,可以连聘连任。推进校长职级制。
五、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