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杂费、书本费标准的“一费制”收费制度;对其他地区,由省政府确定杂费、书本费的标准。杂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中小学收费资金。
13、改革基础教育资金管理办法。省、市、县区各级分别设立教育资金专户,由教育、财政部门组成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做到“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人专帐、专款专用”。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中小学校用学费、杂费购置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课桌凳、图书、仪器及小型设备和小型修缮所需用品等,在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一般由学校采购。
四、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4、完善教师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加强师范院校建设,支持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举办教育院系或开设获得教师资格所需课程。调整师范教育结构,实现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的过渡。有条件的师范专科学校可依托本科院校培养本科层次的中小学教师。
15、大力加强师资培养。有条件的地区要培养具有专科学历小学教师和本科学历初中教师,逐步提高高中教师学历,扩大教育硕士的培养规模和招生范围。在2010年左右,我省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70%的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高到专科和本科层次,10%的高中专任教师获硕士学位或达到研究生水平。师范院校在每年的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比例,招收面向贫困地区的师资定向生。加强信息技术、外语、体育、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师资的培养。制订适应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需要的师资培养规格与课程计划,探索新的培养模式,增强师范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16、切实加强教师培训。不断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到2002年,全面完成第一轮全员培训任务。从2003年开始,以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为重点,开展第二轮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并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对所有的教师进行使用新教材的培训,大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学水平。各普通高校对口扶持1-2个贫困县,每年至少为该县培养20名大专层次以上的中小学教师。继续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等教师培训计划,培养和造就一批有社会影响的特级教师和教育专家。
17、强化教师队伍管理。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权收归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