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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切实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要全部收归县管,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设立教师工资专户,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省、设区市政府要加大对县一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解决教师工资发放问题。税费返还、困难县补助、财政定额补助等项资金,应优先满足教师工资专户的需要。“十五”期间,对全省累计拖欠的中小学教师工资,除国家和省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外,由市、县区财政挖掘潜力予以解决。代课教师在清理之前,根据“谁聘请,谁负责”的原则,按当地原有规定落实有关待遇。
  10、增设用于基础教育的专款。
  从2001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在国家实施“危改工程”期间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2003年起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市、县区财政也要相应设立专项资金。
  省级计划部门要将基础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每年基础设施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证基础教育项目的投资份额。市、县区计划部门也要将中小学建设统一纳入当地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给予资金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在公共财政支出体系中,确保基础教育按优先投资次序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给予资金倾斜。
  国家“第二期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省级配套资金,在保证原有教育专款和教育经费预算不减的前提下,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各市、县区要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相应配套资金。
  从2002年起,市、县区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款。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从2001年起,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11、拓宽基础教育经费筹措渠道。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建立政府、社会和个人成本分担的机制,实行缴费上学。省上确定收费项目,制定最高收费限额。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政府确定。
  农村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市、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有关法规,利用资源优势,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建立基础教育发展基金。
  对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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