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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
 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1〕124号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实施“人才战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作出的重要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及时兑现增资。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映,妥善处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这次增资工作,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照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规定,分别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二、有关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1.离休前有职务的人员按离休时或1993年模拟套改时的职务及职务工资档次,并考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因素,对应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档次,依此增加离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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