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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失效]

  (一)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加强失业保险工作。“两个确保”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障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措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决不能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他们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要切实提高社会保险费收缴率,保证应收尽收。特别是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追缴拖欠,并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尽快使社会保险覆盖全体劳动者。今年是下岗职工三年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满出中心的第一个高峰,加之产业结构、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失业人员增多,失业保险压力大、任务重,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完善各项制度,夯实基础,加速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顺利过渡。
  (二)扩大城市低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特事特办,在前段全面调查掌握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数和所需资金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想方设法扩大城市低保覆盖面,早日实现“应保尽保”。各地要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规范操作,按程序审批,落实到人,努力做到不错保、不漏保,通过短期内的努力,在年底前要实现如下目标: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的职工和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有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所有城镇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基本纳入保障范围。前两条必须做到,任何地方不得以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类型或所有制不同等为理由,将中直、省属企业职工家庭排斥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要把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新增加的贫困人员,作为当前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点,确保这部分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及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三)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之间的衔接工作。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三年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进入失业保险,领取期限最长两年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以及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特困职工,也可按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近年来,中央和省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增加较快,但一些市、县(市、区)财政支出比重还偏低。各级政府一定要进一步克服困难,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加大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投入。同时,要适当调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金分担比例,避免因区级财政负担保障金过重,难以承受,致使资金得不到落实,造成应保未保。自今年起,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已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补助资金的分配既要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状况和工作任务,也要考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绩和地方财政的安排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不能因为中央和省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投入或不投入。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资金到位,并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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