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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保障金融债权安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保障
 金融债权安全的通知
 (豫政办〔2001〕111号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为有效制止我省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保障金融债权安全,大力整顿社会信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下大力气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保障金融债权安全,做好整顿社会信用工作。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兼顾银企双方的利益,克服片面追求地方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倾向,正确处理企业改制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把改制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来抓,绝不能错误地把逃废金融债务作为企业脱困的权宜之计,牺牲企业长远发展的环境基础。
  二、经贸、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改制企业金融债权保全确认制度,依法落实金融机构的债权。对金融债权未落实的改制企业,经贸部门不得办理改制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或颁发新的营业执照,税务机关不得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出售发票,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不得办理企业产权登记变动手续。经贸、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减免息政策,严禁超越范围减息、免息。外事、公安部门要与人民银行配合,严格审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领导人出国、出境手续。
  各有关部门要尊重人民银行和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认真研究制定企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必须吸纳债权金融机构参加。债权金融机构依法监督改制方案及其实施过程,对不合法的做法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严禁企业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改制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后,必须在1个月内向债权金融机构办理转贷及相应担保手续。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不得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要吸收债权金融机构参加清算组,参与企业债权清收和清产核资工作。对在清算期间进行生产自救的破产企业,应允许债权金融机构进行监督。
  未列入国务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的国有企业及未列入国家兼并破产项目名单的国有企业破产时,职工安置费用只能从社会保障、政府补贴和民政救济等渠道解决,不得从企业破产财产处置所得中支付。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不得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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