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被诉人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处理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四、省直受诉单位的职责
(一)受理、处理和答复投诉人的投诉;
(二)办理省投诉中心批转的外商投诉案件或指定的投诉案件,及时将投诉受理结果报省投诉中心备案;
(三)协助投诉机构解决处理投诉人投诉的有关问题;
(四)执行投诉处理决定。
五、投诉人应以书面(中文)形式投诉。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事项(事实、理由和请求),并附有相关材料。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原则,属同一部门的问题,可数事并诉。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可向省投诉中心投诉。省投诉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或分解给有关部门处理。
投诉人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书,并注明投诉人或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省投诉中心对投诉事项必须登记、建档,并自接到投诉和投诉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和准备组织调查的文件通知投诉人。
七、省投诉中心对投诉者的投诉事项,可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且属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须转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处理的投诉事项,由省投诉中心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应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自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凡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理完毕的,说明情况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三)对重大投诉和须由多个有关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案件,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应向投诉人说明,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四)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报省外资管理局批准。
(五)在受理投诉中,受诉单位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由省投诉中心指定受理单位。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属省投诉中心直接办理的,自办理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属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由有关部门将处理意见报告省投诉中心,由省投诉中心在收到处理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