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外商投诉案件办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1〕66号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
为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维护中外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豫发〔2001〕8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诉案件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政府外商投诉中心职能和工作原则
(一)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以下简称省投诉中心)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受理、协调和查处外商投诉案件职能。
(二)省投诉中心实行外商投诉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二、省投诉中心受案范围
(一)外商投诉案件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有关单位产生异议的案件。
(二)省投诉中心受理重大、恶性、疑难和涉及市(厅)级领导干部以及跨省、跨省辖市的案件。
(三)下列投诉方式和事项,省投诉中心不予受理:
1.匿名投诉的;
2.合同或协议中已经载明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的;
3.投诉人已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三、省投诉中心的职责
(一)受理外商投诉,并组织调查、协调、查处投诉案件;
(二)指导、监督全省外商投诉工作;
(三)制定受理与处理外商投诉的具体办法;
(四)向省辖市投诉机构或省直有关部门转送投诉案件,并跟踪和督促;
(五)审核省辖市投诉机构受理省投诉中心批转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作出书面答复;
(六)督促执行投诉处理决定,定期通报有关投诉的受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