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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制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四)市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将情况和意见报市法制局,由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处理结果确定应适用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作出选择适用的决定。
  五、其他事项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行政机关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种行政行为。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具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界线的,行政机关可依该规定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解释申请案。
  (三)本指导意见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深圳市法制局关于我市
         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指导意见的说明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立法法》,统一我市各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保障我市各行政机关做到严格而又准确地依法行政,我局通过调研起草了《深圳市法制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意见》的必要性
  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可适用的执法依据有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深圳特区法规、深圳市地方性法规和深圳市政府规章。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是,有些特区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在一些问题上与国家或广东省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我市行政机关应执行哪一种规定。对这一问题,过去一直缺少明确的规定,给依法行政工作造成一定困难。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不仅对我国有关立法的问题作了规定,而且对各层次的立法规定的适用作了规定。根据《立法法》,我市除了享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特区立法权外,还享有较大的市的立法权,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还可以分别制定深圳市地方性法规和深圳市规章,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由此,我市将出现四种形式的立法,即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规章、深圳市地方性法规和深圳市规章,它们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各不相同。这将使我市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最近,我国正式加入了WTO,又出现了行政机关如何处理适用我国国内法和遵守WTO协定和我国入世承诺的关系问题。因此,有必要明确我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如何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便统一我市各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保障我市各行政机关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严格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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