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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八)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九)申办因公护照严禁弄虚作假。因公护照不得伪造、买卖、涂改、转让,出国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上缴。如护照遗失,必须尽快报告护照颁发机关。
  五、临时出国团组和驻外非外交机构人员的管理
  (一)副省级以上人员出访或出席重要国际会议、出访任务涉及重要、敏感问题和赴热点国家的重要团组以及企事业单位在外设立常驻机构,均应事先征求我有关驻外使领馆或代表机构的意见。
  (二)各地区、各部门派出的团组和人员都应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各单位在国外常驻机构的负责人抵达目的地后,应及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到。
  (三)各类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和在国外常驻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政策和外事纪律的问题,各级外事部门要配合我各驻外使领馆及时处理,并如实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六、纪律与监督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招待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所有涉外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各级外事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应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出国。对重大外事违纪事项的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外交部和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地区、各部门具有出国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访审批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授权行事,不得越权,也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对滥用审批权的单位,应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或撤销其审批资格。
  (四)护照颁发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和弄虚作假的因公出国团组或人员,应拒发护照、拒办签证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五)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护照颁发机关的承办人员及组团单位的负责人,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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