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市审核、审批的事项。
1.副省级市(杭州、宁波)的副厅局级人员出国,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县处级(非省管干部)及以下人员出国,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批,报省外事办公室备案。
2.温州、绍兴、嘉兴、湖州、舟山、台州市的县处级及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出国从事经贸、科技活动,除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经援外,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省外事办公室备案。县处级及以下非经贸、科技人员出国,经市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批。
3.各地区、各部门派往其他地区工作的人员出国,派遣单位可书面委托其所在地区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为其办理出国手续。应聘的外地人员出国,由聘用单位报所在地区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六)有关企业审批的事项。
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出国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访审批权的企业,可自行审批本企业领导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出国以及邀请外国相关业务人员来访事项;企业领导人出国,根据管理权限,报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四、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得向企业乱摊派。政府领导因涉及经济和涉外工作较多,出访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其他领导出访原则上两年不超过一次。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三)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四)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不得通过旅游途径或其他因私渠道出国。
(五)未经中央主管部门批准,我省地方不得同外国政党发生联系;对立法、财税、金融和其他事宜由行业统筹安排的考察和交流,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和交流,原则上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如我省确有需要单独组团,须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
(六)因工作需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出国,须经省政府主管外事的负责人审批。参加双跨团组出国,必须按规定程序经有关外事部门事先审核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参团人员,有关外事主管部门应拒绝为其办理出国手续。
(七)所在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