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需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事项。
1.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以及省人大、省政协等副省级以上领导的出访。
2.副省级市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等副省级领导的出访。
上述事项由主办单位提出请示,由省外办负责承办,经省领导同意后以省委名义上报。
(二)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事项。
1.省长、副省长的出访。
2.副省级市市长的出访。
3.邀请外国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来访或参加国际会议。
4.邀请外国政府现职正部级以上人员来访。
上述事项由主办单位提出请示,由省外办负责承办,经省领导同意后以省政府名义上报。
(三)省政府审批的事项。
1.在省人大、省政协担任副省级职务和非现职副省级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经省政府批准后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外交部备案。
2.全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副厅局级人员(杭州市和宁波市为正厅局级人员)、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以及由省委、省政府任命和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出国。
3.我省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团组(简称双跨团组)。
4.请省领导会见应邀来访外宾或参加重要外事活动。
5.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和中央副部级人员、重要国会议员、前部长来访。
上述事项由主办单位提出请示,由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省直有关单位审核、审批的事项。
1.省外事办公室:负责审核需由省政府审批的全省正、副厅局级人员(杭州、宁波市副厅局级人员除外)和省管企业负责人出国事项;负责审批全省(有审批权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审批事项除外)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事项;负责审核全省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团组,并办理确认、报批手续。
2.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会签全省经贸类团组的正、副厅局级人员(杭州、宁波市除外)和省管企业负责人出国事项;负责审批全省(有审批权的市和企业除外)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厅属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参加的经贸团组出国事项;负责审核、审批境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人员出国事项。
3.省科学技术厅:负责会签全省科技类团组的正、副厅局级人员(杭州、宁波市除外)和省管企业负责人出国事项;负责审批全省(有审批权的市和企业除外)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厅属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参加的科技团组出国事项;负责审批全省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参加自然科学国际学术会议和科技展览会。
4.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由省内各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