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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6.参加或举办重要的国际比赛、国际博览会、大型或重要的文艺演出;出展或借展珍贵文物和珍稀动物。
  7.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外交政策和国家关系有重要影响的军事科技合作、军工合作和相关技术的进出口。
  8.请党和国家领导人会见外宾或参加重要外事活动。
  9.申请授予临时出国任务审批权。
  10.省委和省政府认为应当请示的其他重要外事事项。
  (二)需报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审批的外事事项。
  1.我省制定的重要外事规定或涉外政策法规。
  2.申请自行申办护照签证权事宜。
  3.与未建交国家的交往事宜和赴热点或敏感国家、地区访问的团组。
  4.与外国建立友好省(州、县、区、道)和友好城市关系事宜。
  5.临时来华的外国新闻团组和新闻从业人员申请来我省的采访活动。
  6.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和中央副部级以公职身份来访、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和外国前国家副元首、前政府副首脑以及其他重要高层人士来我省访问或参加国际会议等重大涉外活动。
  7.建立涉外纪念馆、纪念碑、纪念像;设立涉外基金、奖学金、文学奖等事项。
  8.省内企业申请在国外开办企业、市场等;
  9.赴国外参加各种大型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和投资促进活动;在我省举办的各种涉外大型交易会、洽谈会等活动。
  10.出国举办或参加科技展览,在我省举办以科研、技术及高技术产品的展示交流或以学术研讨为内容的国际展览会及其他国际性科技活动;申请举行国际科技展览的主办单位资格;申请在我省设立国家级中外合资、合作的科研机构;我省举办的国际科技会议。
  11.参加或举办文化方面的一般性国际会议、国际性展览、展销、国际艺术比赛、国际艺术节及其他国际性文化活动。
  12.出国和外国来我省参加或举办文化方面的表演、展览或交流与合作项目;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驻华机构在我省举办或合作举办的文化活动。
  13.国外来我省举办的教育展览。
  14.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外国人在我省开办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15.外国专家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以及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境外组织在我省设立外籍教师中介机构;外国专家“国家友谊奖”的授予事项。
  16.中央、国务院各部门规定需要报批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由主办地区、部门或单位提出请示,分别由省外办、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等有关部门,直接或经省政府审定后向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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