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委[2001]2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1年10月17日
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外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外事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事工作管理体制
(一)外交大权在中央,重大外事事项由省委、省政府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
(二)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外事工作。省委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全省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省外事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省委、省政府对各地区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外事事项实行综合归口管理。
(四)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根据所授权限管理本地区的外事事项。党委可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本地区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县(市、区)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重要外事事项实行综合归口管理。
二、外事事项的归口审批和管理
(一)需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的外事事项。
1.我省涉及对外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广播影视、体育等方面的综合性长期计划或纲要。
2.需要与外国政党或政党性组织交往的重要事项。
3.与外国开辟海上和空中交通线,开通边境口岸等。
4.出席或举办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出席或举办涉及重大敏感问题或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以及邀请外国现职部长以上官员参加在我省举办的国际会议。
5.外国在我省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经贸合作中心和代表处或类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