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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

  (十一)强化服务,营造有利于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的政策环境。
  积极鼓励农业技术申请专利,加大农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经授权的发明专利,可按规定申请省级专利专项资金补助。发明专利可视同科技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专利权的持有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后,应从净收入提取不低于2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单位每年可从实施专利所取得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属高新技术的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报酬。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可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
  经认定的农业类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浙政[1999]1号文件的有关政策。市、县也应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列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并予以政策扶持。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和农业科技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在财税、信贷、土地使用权、人才引进等方面采取扶持政策,加快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发展。
  支持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建立农业科技基金会,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会可以用企业或个人冠名,专门用于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科技人员。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经费,其资助额可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研院所,自转制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划拨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按土地评估值的20%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出让金由市县财政返还80%,全额用于农业科技开发和产业化以及职工安置;经批准,5年内国有股收益以无息贷款形式留给科研院所使用。
  对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村科技住处服务机构取得的农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其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等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农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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