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水平。
切实加强农村科技信息体系建设。加快浙江农村经济信息网、“农技110”、浙江农村科技信息网三网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围绕发展效益农业和提升农村工业,建立一批区域性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提高服务水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建立适应效益农业发展的农业科技推广教育培训体系
(八)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效益农业发展要求的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加快改革现有县(市、区)、乡(镇)农技推广体制,大力发展按区域化布局、市场化运作的多元化农技推广服务组织,逐步建立起公益性的综合服务组织与市场化的专业服务组织相结合、多种所有制服务主体并存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要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区域特色经济明显的地区率先改革,把乡镇农(林、水、牧、渔)技站改建成与农业区域化布局和产业经营相适应的跨行政区域的专业性农技推广服务组织。
改革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凡是能够面向市场的农技推广服务项目,都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并由市场化的农技推广服务实体来承担。对于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政府要继续给予支持。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民营科研院所、中介服务实体,可以受政府的有偿委托,承担公益性的农业科技服务。对种子种苗生产、供应等经营服务性职能,采取由农技人员领办、联合创办技术服务实体的方式来承担,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来承担。
鼓励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企业、协会及农民,以多种形式从事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加速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科技示范户、农民技术员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使其尽快成为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的重要载体。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启动阶段,政府可采用贴息办法给予支持。
鼓励市县农技人员到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兼职,或受聘担任种养大户的技术顾问,或以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保障技术人员在技术服务中获得合理的报酬。对离岗从事产业化经营的农技人员,在离岗期间身份不变,三年内保留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视同在职人员办理。财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农技人员领办农技推广服务实体要给予积极支持。
(九)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的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