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四)加强创新源头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加强科技攻关,在全局性、关键性技术攻关上取得突破,奠定农业技术跨越的基础。“十五”期间,重点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优质高效畜牧业、高效名特优水产业、林业特产、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农产品安全与标准化生产、农业科技可持续发展、农业新材料及农用工业和农业高科技园区等十大农业科技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科技厅另行制定。
加强对农业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调整、优化现有省级重点实验室,完善开放、竞争、合作的运行机制;大力支持在本省的国家、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增建安全农产品、水稻生物学、林业资源、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利用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五)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和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大力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重点支持转制后的农业类科研院所发展成为农业高科技企业。积极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农业科技企业和科研所,使其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在安排科技计划项目和扶持资金时要对民营农业科技企业和科研所一视同仁,使它们平等地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
加快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建设,努力建成若干个国内一流、国际上有影响的农业高科技园区,使之成为农业科技企业的孵化园、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辐射流。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有条件的可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发展成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各级政府用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要优先用于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六)加强农业科技对外合作与交流,重视农业技术引进和创新。
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积极组织国内外创新资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要向国内外开放,开展合作研究,加强人才、技术等多方面交流。政府有关部门和学会、协会要积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到国外学习和培训。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与国外合作建立农业科技机构,具备条件的,可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在浙设立分院(所)、科技机构及留学回国人员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当地政府要积极支持。
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农业技术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新品种、农业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创新。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力量投资农业技术引进工作,用于引进技术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技术引进工作的协调管理,建立引进项目登记备案和审核制度,提高农业技术引进效益。要充分发挥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在农业技术引进中的作用,重视吸收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参与重大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