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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制度创新促进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三十六)集体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取比例,按吉政办发[2001]44号文件规定执行。已参加市县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提取;尚未参加统筹的集体企业,暂由企业负责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将缴费基数由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的双基数,改为工资总额单基数;待时机成熟,按省政府统一部署纳入省级统筹,执行省级统筹的各项政策规定。凡是欠缴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允许在转制后补交欠费或以部分资产抵扣。
  (三十七)由国有企业、单位选派到所属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愿回主办单位的应予妥善安排。留在集体企业的应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原身份不变。
  (三十八)集体企业转制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和注册商标。
  (三十九)集体企业转制涉及的各种收费,如资产评估费、土地评估费、审计费、公证费、验资费等,有关部门应适当收取;集体企业破产的清算费用,法院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减缓;税务部门应收的各种税款,因企制宜,能减则减,能缓则缓,能免则免,努力为企业转制创造条件。
  (四十)转制后的企业,必须改革用工制度、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加强企业管理,形成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彻底转变经营机制。
  (四十一)转制后的企业实行新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形成高效、灵活的管理和决策机构;企业实行无上级经营,与原主管部门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六、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集体资产的监督保护
  (四十二)集体企业在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前,除在国家统一组织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已经完成产权界定的企业外,必须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
  (四十三)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的目的是:划清集体企业原始投入及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推动集体企业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其工作内容包括:
  1.明确集体企业的各项财产所有权归属。
  2.明确国家投入、政策扶持等未明确的财产关系。
  3.明确集体企业与其他各类企业之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4.明确集体企业之间及其对外投资举办的国内联营、合资、股份制企业之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四十四)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由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经贸部门共同组织进行。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按现行国家和省的政策执行。
  (四十五)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出让,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中涉及联社资产的,必须经有关联社同意。集体资产转让的收益,归出让资产的集体企业及其职工收取。集体资产出让的有关文本文件报同级经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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