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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制度创新促进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二十八)由个人出资以集体名义注册的企业转制,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合理界定产权,保护各方利益。个人投资及收益为个人所有。企业执行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政策及优惠而取得的收益为集体资产,归集体职工所有。
  (二十九)集体企业破产,其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出让,出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支付;自谋职业的,按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集体职工身份。
  (三十)集体企业资产整体出让,土地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免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交易税金;原划拨土地改为出让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按标定地价的40%补交出让金。企业利用原有土地转产第三产业或变更土地用途的,应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对一次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按年度交纳土地租金。
  (三十一)债权银行、单位,应积极支持集体企业转制,允许新的企业重新办理其转制前的借贷、抵押手续。
  (三十二)集体企业破产,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执行分配方案前,其他集体企业整体接收破产企业财产,承担分配方案确定清偿的破产企业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十三)集体企业产权出售,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为基价,公开竞价处理。其收入应首先安置职工,补交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补发职工工资及工伤医疗费用。其次可根据具体情况,或做解除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或投入到新的企业作为股份。禁止将出售集体资产的收入划归国有。
  (三十四)历史上集体企业占用的联社资金,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视占用资金的构成,商联社妥善解决,可做债权,也可做股权;无主资产及由于复杂原因难以觅主的资产,视为企业资产;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应在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企业租赁、买断或向社会公开出售。国有资产评估须到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办理立项、确认手续;占用财政周转金,符合核销条件的,可以经由借款经办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核销。
  (三十五)集体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及分配计划;可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招工的条件、方式、数量及时间,报劳动部门备案;凡新安置待业人员(含富余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就业部门和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劳动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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