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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制度创新促进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十九)无法摆脱困境恢复生产的联社集体企业,要加大出售力度。地方政府要认真研究联社集体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实现盘活资产重组再生。
  (二十)以安排待业人员为主要任务的厂办集体企业,在继续吸纳下岗人员的同时,要加强与主办厂在产品、技术上的联系和交流,积极参与主办厂的改革,变原来行政隶属关系为密切的经济合作关系,成为主办厂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也可根据自身实际独立进入市场。主办厂要把所属集体企业纳入到整体改革中考虑。
  (二十一)校办集体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教委[1998]4号文件精神,转制形式以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实行校企分开,由行政隶属关系转为产权关系,学校可根据实际参股或控股。校办企业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入市场。继续执行鼓励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校办产业发展。
  (二十二)区街集体企业要彻底实行政企分开,区政府的经济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必须与企业脱钩。禁止任何部门以各种名义向区街集体企业收取管理费。街道集体企业可转制为面向社区服务的个体、私营企业或合伙企业。区属集体企业也要全面放开,多种形式转制。经营业员不善,无法存活的也要退出市场。
  五、为集体企业改革创造宽松环境
  (二十三)转制为股份合作制的集体企业,对重大事宜的表决方式,可采取一股一票和一人一票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凡有关资产运作事宜,采取一股一票。有关人事管理及其他事宜,采取一人一票。具体可由企业章程做出规定。
  (二十四)转制集体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安置离退休职工。从存量资产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离退休职工的共有股份,其股权由工会代表离退休职工持有,分红收入主要用于离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作为离退休职工特殊困难补助费。
  (二十五)转制集体企业要重视职工持股在企业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坚持职工持股。职工个人股,一般应采取认股和配股相结合的方式。职工的集资款及欠发工资,经本人同意可转为职工个人股份。企业可由职工(股东)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认配股的比例。专利、专有技术持有者及技术骨干可以自己的技术入股。有特殊贡献者,可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股份予以奖励。
  (二十六)鼓励转制集体企业的经营者及经营集体多持股,持大股。可以在企业股本总额中保留一定比例,或其他法人股转让给经营者。也可以经股东大会同意,根据经营业绩给经营者奖励公积金转赠股或设置期股,若干年内兑现。也可通过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转让,使经营者持大股。具体持股数额由股东大会确定。
  (二十七)转制企业不能强迫职工入股。不能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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