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企业改革的原则
(四)坚持“谁出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归本企业劳动群众所有。集体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关系后,实现企业所有者到位。
(五)保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认真贯彻《
吉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在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侵吞集体资产,集体资产的运作必须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六)尊重集体企业职工意愿和选择的原则。集体企业改革须成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订转制方案,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重大事项必须得到职工(代表)大会的认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对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三、推动集体企业多种形式改革
(七)集体企业转制,职工可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原企业可按工龄、贡献、技术等条件给予经济补偿。补偿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资产支付。职工可用其补偿(现金或资产)投资入股,组建新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八)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集体企业,职工可以其补偿(现金或资产)与个人新的投入共同组成职工个人股。职工个人股享有所有权,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但企业不得退还其股份,职工也不得抽回股份。
(九)产品有市场,生产有效益,有一定数额净资产的集体企业,可直接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改造。50人以内的,职工以投入的股份,作为公司的出资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上,可以工会或其他适当形式代表职工个人股,再吸收企业外部股份,形成企业出资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十)规模较大,具备条件的大中型集体企业,在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整体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所属二级企业较多的集体企业,可以在二级企业经过转制,组成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的基础上,以资产为纽带,以重点企业为核心,内部成为母子公司体制,建立企业集团。符合大型企业集团标准的可享受给予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