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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制度创新促进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集体
 企业深化改革制度创新促进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吉经贸集体联字[2001]1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经贸委(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体改办、手工业合作联社,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制度创新促进发展的政策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要结合集体企业改革的实际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制度创新促进发展的政策意见》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手工业合作联社
              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制度创新促进发展的政策意见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为进一步推动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称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企业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一)集体企业改革的目标:按照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彻底改革“二国营”的组织形式、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强对集体企业及资产的监督和保护,使集体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集体企业改革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鼓励企业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合作、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出售和破产等多种形式改革,也可实行合资合作、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只要有利企业发展和职工长远利益,任何形式都可以大胆尝试。
  (三)用2--3年的时间,联社集体、区街集体、厂办集体、校办集体及其他集体企业,由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企业制度逐步转换到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由传统的集体经济逐步转换到民有民营的产权多元的混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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