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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国有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省政府要求报告的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以及监事会成员不得向国有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二十一条 检查报告须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省政府。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定期、据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国有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国有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接受国有企业馈赠,参加国有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在国有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接受企业的报酬、福利待遇并在国有企业报销费用的;
  (五)泄露检查报告内容和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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