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的监督以财务监督为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九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有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检查国有企业的财务情况,查阅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经营者年薪、国有股权变动、国有股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四)检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或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监事会中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国有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兼职监事不受职务、身份限制。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省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厅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监事会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由处级、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由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中的国有企业职工代表由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企业负责人、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国有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