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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二、做好加油站的发展规划,严格成品油市场的准入。
  1.各市要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等部门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确保加油站布局合理,发展有序。新建加油站必须符合本地区建设规划的要求。未制定加油站建设规划的市,一律不批准新建加油站。
  2.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今后各市新建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凡新建加油站,须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企业向所在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经贸部门审核符合规划和条件的,报省经贸委审批,并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经省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加油站改建、扩建,需经省经贸委批准方可进行。新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审批,按照国家经贸委、建设部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违反上述程序越权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3.新设成品油批发企业,一律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企业凭国家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要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确需建设的,省经贸委要按照有利于有序竞争、合理布局原则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5.对成品油经营(包括零售、批发、仓储)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结合工商行政管理企业年检审核一次,及时淘汰不合格企业。省经贸委负责全省成品油批发企业、成品油仓储企业、燃料油批发经营企业以及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中直和省直的加油站的年审工作,各市经贸部门负责本地区加油站的年审工作。对年审合格的企业,审核单位要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要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收回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凡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批准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力度。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在我省境内加油站成品油质量、计量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大对问题较多的区域的抽查频次,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对产品质量、计量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成品油经营单位,省经贸委要收回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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