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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实施品牌战略促进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龙头企业都要与基地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合同契约、支付预购定金、发放生产扶持资金、赊销生产资料、提供系列服务、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联结方式,同基地农户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把生产基地建成稳固的第一车间。要强化法制监督与管理,维护经济合同的严肃性,依法保护龙头企业、中介服务组织和基地农户各方利益。
  三、切实加强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领导
  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事关一个企业和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和龙头企业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充分认识品牌经营的重要性,增强开发名牌产品的紧迫感,把握结构调整的有利机遇,主动在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中,运用好品牌战略。要把实施品牌战略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摆上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各地市县要根据龙头企业发展现状及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发展规划,明确发挥目标,落实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推进措施。
  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龙头企业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37号)精神,加大对名牌产品和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量。企业技改资金、农业开发资金、财政支农资金、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资金、农业开发资金、财政支农资金、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资金、农产品市场建设资金、商品粮大区建设资金等要重点向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牵动能力强、产品知名度高的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倾斜。省农业产业化资金要因企制宜,灵活使用,既可以贷款贴息,也可以扶持龙头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扶持生产基地建设。金融部门贷款要优先投入重点龙头企业,农村信用社要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给予重点扶持。以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为原料的重点龙头企业收购原料所需资金,商业银行可根据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信授权原则,给予信贷支付。广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龙头企业创建品牌。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省政府按15%的比例注入资本金。推荐重点龙头企业股票优先上市,募集资金。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贷款抵押的评估、登记要减半收费,中介机构养活收入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省内各媒体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广告宣传,要在收费上给予优惠。财源建设项目要与龙头企业创建名牌产品结合起来。通过对名牌产品和龙头企业的重点扶持,引导中小企业向龙头企业靠拢,使同类产品向名牌产品集中。在发展创建名牌的过程中,要注意引进省外的知名品牌,在资金、管理、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的同时,尤其对引进的名牌和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保护。各行署、市、县政府要按产业、按品牌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分工,确定牵头部门和主要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干部具体抓的局面。
  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加强对品牌的保护。对省级龙头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并建立相应的监督举报体系,制止“三乱”维护龙头企业合法权益。龙头企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注册商标,重视并抓好在国际互联网上企业和品牌域名的注册。要充分运用高科技防伪手段,防止产品被仿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农业部门要与省级龙头企业建立打假维权联系制度,为龙头企业的品牌经营保驾护航,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直接侵害知名品牌产品生产企业利益,损害其市场形象和声誉,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为龙头企业的品牌经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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