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后,企业应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四、对协议期满出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有生产岗位、且本人符合岗位工作条件要求,可以返回生产岗位进行安置。企业要与返岗职工按岗位要求变更原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的,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有困难的企业,按规定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可通过变现部分企业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经商下岗职工本人同意,企业也可与职工签订协议分期支付或通过冲减职工租住(购买)本企业住房的房租(购房款)等办法予以解决。
六、对协议期满出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暂时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由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待到解除劳动关系时以其领取的生活费冲抵经济补偿金,不足部分予以补齐。职工累计领取的生活费相当经济补偿金时,职工与劳动关系即时解除,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七、要妥善处理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及其他债务暂时无法偿还的,可由企业商职工同意,约期偿还,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八、凡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扣作应缴费用后,计算到家庭收入中,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标准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九、出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无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用人单位和其本人都要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自谋职业或未再就业的,可由个人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继续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