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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
 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
 (黑政发[2001]10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顺利实现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及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问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为目标,以稳定为前提,坚持分清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原则,以企业责任为主;坚持分清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原则,以企业责任为主;坚持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坚持分类处理的原则,采取“保老、扶中、推青”的办法,分别处理劳动关系;坚持解除劳动关系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再就业援助行动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出中心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
  二、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企业要对其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月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二)对协议期满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男职工年龄满45周岁、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及以上的,企业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由企业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其缴纳至退休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费率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协议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不再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以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这部分下岗职工。
  (三)对不符合上述(一)、(二)款的职工,企业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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