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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考虑和照顾中医、民族医的特点,以促进中医、民族医的发展。
  三、进一步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认真落实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一)在医疗服务价格未达到社会平均成本水平、药品收支结余返还款不足以弥补医疗合理成本时,同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给予补助。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期,财政补助总额不减产。随着医疗服务价格的提高,财政补助应逐步转为专项经费。
  财政补助总额应按照同级部门预算中全部医疗机构医疗支出扣除医疗收入、药品收支结余返还款、其他收支结余、财政对医疗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补助后合理确定。
  (二)对医疗机构房屋设备的修缮购置、就医环境改善、重点学科建设等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项目预算根据卫生事业及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功能、任务和政府财力状况、医疗机构修购基金收支情况确定。经论证后的项目预算纳入财政预算支出项目库,逐年安排落实。
  (三)在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医疗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财政专项安排,并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目前尚未将离退休人员经费纳入预算安排的,应尽快落实。
  (四)逐步增加卫生基建投入,改善就医条件。各级政府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制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规划,确定建设项目,列入基建投资计划,逐年安排资金。
  (五)在安排财政补助时,对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给予适当照顾。要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增加收费透明度,切实纠正乱收费行为。建立政府监督、行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价格监督机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力度。对“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平均每床日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和“单病种平均费用”等指标进行监测,并逐步向社会公示,以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社会医疗费用负担和经济效益作出评价和监督。医疗机构必须根据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收费,建立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并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和费用清单等查询服务。
  (二)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财务状况、成本核算、收入分配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等方面加强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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