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当地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各类别医疗机构平均药品进销差价率扣除某类别医疗机构平均药事成本后合理确定该类别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上交水平。
(二)逐步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逐年降低医药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到2005年,有条件的地区城镇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原则上降低到40%左右,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可适当放宽到45%--50%。从2002年起,各地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调整等实际情况,认真测算合理确定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的具体实施办法,逐年制定各类型医疗机构药品收入的比重,对超过规定比重的药品收入一律上交,与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统一使用。
(三)积极稳妥推进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并制定具体规划。到2002年底前,可选择1--2个经济条件和医疗机构补偿政策落实比较好的市级以上医院进行试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积极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好医疗和供药之间的衔接,使患者就医方便、用药安全,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
二、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并结合医疗服务的供求状况合理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一)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认真分析测算医疗服务价格与社会平均成本的差距,抓紧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作价办法。按照降低药品差价收益、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的原则,逐步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服务检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降低药品收益相同步,到2005年,有条件的地区力争基本实现按成本等因素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二)按照有利于医疗机构竞争的原则,要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水平医生之间的医疗服务价格差距,以引导患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及医生,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有权机关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经省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医疗单位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
(三)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的监测,为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建立灵敏的调整机制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