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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
 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2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了进一步落实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有关政策,推动医疗机构改革与发展,省财政厅、计委、卫生和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此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省计委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日)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9号),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和《财政部 国家计委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社[2001]60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全省医疗机构改革,现就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
  (一)坚持和完善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目前尚未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必须从2002年开始实施。已经实施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关药品收支结余的核定上交和合理及时返还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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