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探索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收入分配形式,在依据国家法规政策进行规范运作基础上,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资质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在改企中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等情况,按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改企后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具体参照建设〔2001〕102号文有关规定办理。对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改企任务的单位,在2004年年检时将其现有的勘察设计资质降为临时资质。
从2006年1月1日起凡未实行改企的单位不准进入勘察设计市场承接任务。
(十二)其它
1、各级财政、计划、经贸、科技部门对改企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要优先考虑安排贷款贴息。各类金融机构要在信贷上大力支持改企勘察设计单位。要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勘察设计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后,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国际工程总承包和境外设计咨询权,有关部门应积极给予扶持,可按科研单位审核条件授予相应的工程设备材料进出口权,并在出口信贷、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支持。
2、体制改革期间,勘察设计单位的现有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改企工作尚未完全到位前,日常工作仍以原主管部门管理为主。改企后有关部门或政府机构不得随意向这些单位安置人员,平调资产,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
3、改企前事业性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职工,改企后继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五、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成立省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勘察设计机构改企转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以及勘察设计机构转制方案的审定、批复工作。省建设厅作为组长单位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并会同计划、财政、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物价、税务、工商、国土、经贸及原勘察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改革的政策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省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协调小组要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密切配合,特事特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支持勘察设计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继续关心和支持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的建设与发展。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方案,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商勘察设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即转为科技型企业,不再列入事业单位序列。